「我對太太說,如果我的病情轉壞,送到醫院後,出現了甚麼醫療失誤,引致我受傷也好,死亡也好,千萬不要投訴,這又何必呢?反增加自己的不安。我說這話,不是隨便的,是認真的,深思熟慮的,而且講了不止一次,我重覆的向太太這樣說……,但我叫太太把失誤的情況告訴主治的醫生們,讓他們知道問題的所在,以免日後其他人同樣受到傷害。我覺得這樣已經足夠了,因為我不認為投訴可以帶來甚麼真正的改變。」
以上的一段話,是日前探望一位長期患病,並且已經失去了工作能力,每天要待在家中的好朋友,當我們談到近日東區醫院失去嬰屍和明愛醫院門口失救事件時,他一臉認真的表白。
任何一位因醫院失誤而受到損害的人,他們當然有投訴和追究的權利。至於醫院,亦應當汲取教訓和作出改善,並賠償與有關的受害人。然而,投訴和追究是否能夠為自己爭取得到理想的結果,並促進醫院的改善?相信大家心中有數。
我們無需為醫院的失責而辯護,更不應忽視受害人的傷痛和權利。但如果從現實去看,醫院本身就是一個充滿風險的地方,並且它的架構複雜龐大,要它零失誤可以說是不可能的。因此,我們要審視的,是醫院整體的風險管理,問責情況、醫療效果,而不是個別的失誤問題。今天醫院為個別失誤而要承受如此重大的社會壓力,相信醫院要回應的不只是個別投訴者,而是整個社會對醫院的期望。
至於如果我們自己或親人受到醫院失誤而受害,應當竭力討回公道,還是像我那位朋友,默然承受結果,這都應由當事人自己抉擇,旁人無從置喙,但客觀的結果如何,我們卻可從中分析。對醫院的投訴(甚至控告),若然只因為心有不忿,那麼這個行動的本身可能並不是建基於理性的考慮,亦不會是為了要建設一個更好的醫療環境,最終能否討回「公道」也就是雙贏,甚至是三贏,即是當事人、醫院、市民,相信大家也會心中有數。
因為任何一個被控告的,不論是個人、團體、醫院、甚至政府,最容易的本能自衛反應,不是反省、改進;而是防範、脫身,至於這些行為會否引致問題加深,矛盾擴大,通常都不會是首要的考慮,因為搏奕在乎輸贏。至於控告者所要求的「公道」,往往亦離不開是利己的理據。這正好說明為何投訴雖多,改善卻少。
對於醫院的失誤,應該追究還是不追究,相信沒有一個簡單的解決方法。但我們關心醫院,也關心到醫院求醫的人。因為兩者並非對立的關係,尋求解決之道,無論從個人的得失,醫院的進退,都不會只有投訴或控告一途。能夠情理兼顧的處理醫院的失誤,肯定是難能,並且可貴。文首那位朋友的處理,也許不一定適用所有人及所有情況,但相信會值得參考。